1. 社會設施之權利及義務
1.1 權利
制訂及修改內部規章制度、服務計劃與活動時間表
對申請入托之幼兒有審批權
收取相關的托費及其他費用
有權對破壞設施設備的人士提出追究
如發現幼兒身體不適,可要求家長接幼兒回家休息
如懷疑幼兒有傳染病的病徵,可要求家長出示健康證明方可回托
1.2 義務
保障幼兒權益及私隱
設立與幼兒及家長之溝通渠道
確保設施安全及清潔衛生
向幼兒提供適切服務
貼具有教育意義的宣傳單張
按社工局之指引張貼及呈交文件
按衛生局發出之指引張貼及執行有關通報工作
通報內容︰
根據衛生局托兒機構傳染病通報機制,如托兒所2天內同一班出現類似病徵/傳染病的幼兒/員工人數達到3人(或因應傳染病 疫情及衛生局當時的指引而作出調整),須通知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及社會工作局,提供相關資料,填寫及傳真[托兒所機構傳染病集體不適通報表],以便衛生局及社工局人員調查,並能及時採取控制措施。
2. 服務使用者之權利及義務
2.1 權利
私隱及基本權利受到尊重
獲得適切的保育服務
使用提供之設施及設備
參加設施舉辦的活動
2.2 義務
遵守設施的規則
愛護設施設備及財物
積極參與支持設施的活動
繳交設施定立之托費與其他相關費用
3. 服務使用者家屬之權利及義務
3.1 權利
可瞭解幼兒在托兒所內狀況
參與設施組織及舉辨之活動
投訴或表達意見與提供建議
3.2 義務
遵守設施的規章制度
愛護設施設備及財物
定時每月預繳托兒費
按指定時間接送幼兒
通知請假缺席及退托
表達意見與提出建議
積極參與設施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