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托兒所的權利和義務
1. 權利
- 制定和修訂內部規章制度、服務計劃和活動時間表
- 批准幼兒入托申請
- 收取相關的托兒所費用和其他費用
- 起訴故意破壞設施設備者
- 如發現幼兒身體不適,要求家長接回幼兒
- 如懷疑幼兒有傳染病徵狀,要求家長出示健康證明方可回托
2. 義務
- 保護兒童的權利和隱私
- 建立與孩子和家長的溝通渠道
- 確保設施的安全和清潔
- 為孩子們提供合適的服務
- 張貼教育傳單
-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的指引郵寄及遞交文件
-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衛生局的指引張貼相關通知及執行相關工作
通知內容:
根據衛生局對托兒機構傳染病的通報機制,若托兒所2天內同一班級出現類似症狀/傳染病的幼兒/教職工人數達到3人(或按傳染病流行情況及衛生局當時的指引),須向澳門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及社會工作局報告。托兒所必須提供相關資料,填寫並傳真【托兒所集體傳染病相關疾病通報表】,以便衛生局和社會工作局人員進行調查,及時採取管控措施。
2. 服務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
1. 權利
- 尊重隱私和基本權利
- 獲得適當的托兒服務
- 使用提供的設施和設備
- 參加托兒所組織的活動
2. 義務
- 遵守托兒所規章制度
- 愛護設施、設備和財產
- 積極參與托兒所活動
- 支付托兒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3. 服務使用者家屬的權利和義務
1. 權利
- 了解孩子在托兒所的情況
- 參加托兒所組織和主辦的活動
- 投訴或發表意見並提供建議
2. 義務
- 遵守托兒所規章制度
- 愛護設施、設備和財產
- 按時支付每月的托兒費用
- 在指定時間接送幼兒
- 提前通知托兒所請假、缺勤和退學
- 發表意見和提出建議
- 積極參與托兒所活動